拍 卖 公 告
受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于 2015年 04 月27日下午3时整 在东莞市东城中路达鑫创富中心九楼东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公开拍卖以下标的物:
拍卖
编号 |
标的物 |
被执
行人 |
起拍价
(元) |
保证金
(元) |
看样时间及集中
地点 |
(2015)东中法拍卖字第1号 |
对被执行人邹锐名下位于深圳市联合广场A栋塔楼A1901、A1906、A1907、A1908、A1909、A1910、 A1911、A1913写字楼进行拍卖
【按现状拍卖,过户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 |
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邹鑫、邹秦、邹锐、
东莞市华宇光电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
25088145 |
2500000 |
4月9日下午3时整标的物现场 |
(2015)东中法拍卖字第1号A |
对被执行人邹锐名下位于深圳市联合广场A栋塔楼A1901 |
4158495 |
410000 |
(2015)东中法拍卖字第1号B |
对被执行人邹锐名下位于深圳市联合广场A栋塔楼A1906 |
3344745 |
330000 |
(2015)东中法拍卖字第1号C |
对被执行人邹锐名下位于深圳市联合广场A栋塔楼A1907 |
1974390 |
190000 |
(2015)东中法拍卖字第1号D |
对被执行人邹锐名下位于深圳市联合广场A栋塔楼A1908 |
4158495 |
410000 |
(2015)东中法拍卖字第1号E |
对被执行人邹锐名下位于深圳市联合广场A栋塔楼A1909 |
3344745 |
330000 |
(2015)东中法拍卖字第1号F |
对被执行人邹锐名下位于深圳市联合广场A栋塔楼A1910 |
1974390 |
190000 |
(2015)东中法拍卖字第1号G |
对被执行人邹锐名下位于深圳市联合广场A栋塔楼A1911 |
4158495 |
410000 |
(2015)东中法拍卖字第1号H |
对被执行人邹锐名下位于深圳市联合广场A栋塔楼A1913 |
1974390 |
190000 |
特别说明:1、本次拍卖方式为“先整体后分拆”;先整体拍卖(2015)东中法拍卖字第1号标的物,如未能整体拍卖,则分开8个标的物拍卖,编号分别为:(2015)东中法拍卖字第1号A至H;2、如(2015)东中法拍卖字第1号成交,则(2015)东中法拍卖字第1号A、B、C、D、E、F、G、H标的不进行拍卖。
注意事项:1、本标的房地产权有抵押;2、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现状拍卖;3、本次拍卖标的物房产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可以过户的面积为准,拍卖标的所涉及的所有税、费、金及管理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和欠费(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双方名下应缴的所有税、费、金及拖欠的管理费,水电费等等)以及在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办证、过户等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法院不支付任何费用,成交后过户、纳税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需承担过户风险。 |
展示日期:2015年04月08-09日。
有意竞买者,请于2015 年04月17日前将拍卖保证金汇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证金账号,不接受现金存款,汇款以到账为准,逾期无效。汇款人本人凭汇款单据和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到拍卖会现场经核实资格后方可参加拍卖。
特别说明:1、汇款单用途栏中须注明拍卖编号,否则无效;2、拍卖不成交的,保证金按原汇款账号退付,退款手续费由汇款人自行承担; 3、同一汇款人对同一拍卖编号标的物只能领取一个拍卖号牌;4、参与多个拍卖编号标的物竞买的,须逐张填写汇款单据,每张汇款单据只能填写一个拍卖编号;5、委托参加拍卖的,被委托人须于拍卖会开始前一小时持委托人证件原件、汇款单据和委托书到中院执行局办理手续,逾期视为委托无效;6、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不得参加竞买。对本次拍卖编号的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的优先权人,按上述程序报名参加拍卖,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拍卖标的查询电话及本公司联系方式: 0769-22811162 13926816626(陈生) 传真:23220023
本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9号鸿富楼九楼
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账号:
收款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政法支行;
账号:44001775138059888888;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69-22499762
东莞市卓越拍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