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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司法拍卖”开历史倒车
[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4/4/9  阅读:5314 ]

“淘宝司法拍卖”开历史倒车

——谈“东莞模式”与“淘宝模式”之优劣对比

近期,浙江、江苏法院将司法拍卖放在淘宝网上进行,推行所谓的司法拍卖的“淘宝模式”。从拍卖行业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在淘宝网进行拍卖的方式完全是违反现行的拍卖法以及相关拍卖管理规定的,完全不能称之为拍卖,丧失了司法拍卖本身的严谨性和威严,亦严重阻碍了行业发展,完全是历史倒退的表现。为原本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委托拍卖带来更多复杂的问题,埋下不少“炸药”。现针对淘宝网进行“拍卖”的弊端列举如下:

一、谁在拍卖?淘宝不具备拍卖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条对拍卖人严格定义,“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历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一再强调并申明司法拍卖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显然,淘宝不具备拍卖人的资质,正如淘宝司法拍卖网站上《司法拍卖Q&A》的竞拍服务协议第一条规定,淘宝网上涉及的司法拍卖系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合作进行的司法拍卖,由法院通过淘宝网上司法拍卖平台从事拍卖活动,淘宝提供司法拍卖平台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淘宝”只是提供司法拍卖平台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技术支持的服务商,而不是拍卖人。那么,进行拍卖的主体——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是“独立”的拍卖人吗?当然不是。拍卖人是依照《公司法》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人民法院显然与公司法沾不上边,另外拍卖活动是一种商业性的活动,人民法院当然也不可能从事商业性的拍卖活动。

《拍卖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再申明: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立法的原旨是为了司法的独立性与纯净性,把司法的职能与拍卖的商业活动行为隔离开来。浙江高院的做法有违立法的精神。另外,最高院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摇珠抽签选定拍卖机构,而“淘宝模式“这种完全抛开了拍卖人进行的所谓”拍卖“完全是背离拍卖法最基本的原则,从法律的角度看,它完全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法院作为执法机关,这种明显违法的行为时不可取的。

回顾历史,东莞法院系统早在1993年就率先委托拍卖企业公开拍卖查封资产,终止了一直以来法院自行变卖资产的做法。难道我们改革了这么多年,如今又要借“淘宝模式”倒退回去吗?

二、“淘宝模式“监督缺位是一种历史倒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如果承认了人民法院是拍卖的主体,难道要自己监督自己吗?另外,《拍卖法》对拍卖人的行为规范做了一系列的监督规定,主要有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督,例如拍卖企业在拍卖前后需到工商报备,而淘宝不是拍卖的主体,显然不可能接受监督,难道要工商行政部门去监督人民法院吗?因此,通过淘宝网这种不具备拍卖资质的平台进行拍卖,完全是风险重重,它完全跳出了所有法律法规的监管范围,而法院也因此背上一人分饰两角(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的嫌疑。更重要的是,淘宝“拍卖“难以让执行法官到现场进行监督,而东莞模式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工商、法院可以选择在现场监督和网络远程同步视频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而淘宝模式中,拍卖保证金是交给淘宝公司的,司法拍卖的专款缺乏有效的监管,万一淘宝公司宣告破产,谁来承担执行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上述第十三条的立法原旨是为了保护司法拍卖专款的安全性,而如今的淘宝模式的做法不也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吗?

    在东莞模式中,东莞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同时由五个部门共同监督管理,上级行政监督机构、行业协会、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构建了沟通协调平台,经过几年的运营,不断总结和改进。法院摇珠选号、工商备案、拍卖公告及在中心预订拍卖大厅,通知公安进场,法官监拍等已有一套成熟且严谨规范的操作模式。而且东莞司法拍卖,实行四个统一——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公告、统一接受监督。这就有助于监督主体的丰富和多元,保证司法拍卖的公正。

东莞市政府曾协调多部门,并明文做出规定:由经信部门重点做好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工作,掌握拍卖企业的经营资格、经营活动以及人员依法上岗等情况,加大对年度监督核查不合格企业的处罚力度;法院部门依法落实司法委托拍卖会的现场监管;公安部门积极指导主管单位做好重大拍卖会和有涉案嫌疑拍卖会的现场安保工作,定期不定期派出警力巡查拍卖现场,及时掌握情况,如有发现违法行为的,给予严厉打击;工商部门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加强对拍卖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三、淘宝不能提供有效的拍卖技术支持与服务

在拍卖领域,淘宝提供的只是司法拍卖平台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只提供传统拍卖中的竞价环节,而拍卖整个流程远不止竞价这一环节。在其他环节上,淘宝网完全不能完成拍卖业务流程。综合反映为如下几个问题:

1、公告的问题,淘宝在拍卖前没有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公告,在自身网络上发布的公告不具备法律效力,有违《拍卖法》;

2、查看标的物的问题,淘宝网只是提供标的图片,实地查看标的则要联系人民法院,这些都需要增加人民法院大量的工作量,而没有实地查看标的,造成的后果是竞买人出价不高和容易产生纠纷;

3、本地化的问题,拍卖标的大部分的买受人都来自本地或周边城市,以常理推断即可知,一个来自西藏的人不会去浙江买一辆价值2000元的事故车;

4、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淘宝模式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看似详细,实则难以体现有效监管和公平,而在现场拍卖中则可以轻易体现;

5、协助标的交接的问题,拍卖企业可以协助买受人进行标的交接、过户等工作,而淘宝则不能。

6、拍卖策划的问题,传统拍卖可以针对不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拍卖策划,如一些冷门的、有瑕疵的拍卖标的,拍卖企业可以利用客户网络资源,拍卖策划活动,主动去寻找潜在的竞买人,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竞买人的关注。淘宝模式只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平台,并不能提供相关的拍卖服务,在司法拍卖的实际操作中,容易导致拍卖标的的流拍。

一句话,淘宝不提供任何线下的拍卖服务,它把拍卖服务所需要的人力成本直接转嫁给人民法院,而由此导致人民法院人力预算的增加,占用的是公共资源,这是否有违公平的原则呢?

四、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淘宝也不例外

为了解决上述主体资格问题、服务问题,有些人会可能会建议马云先生:解决办法就是注册拍卖公司,在线下注册分公司,做好拍卖的服务。可是,如果统计一下全国拍卖从业人员的数量,巨大的人力成本会让马云先生望而却步。即使淘宝真这样做,他们能比拍卖企业做得更好吗?淘宝是不收费的,而法律明确拍卖公司是可以收取拍卖佣金的,因为拍卖企业能够提供更完善的拍卖服务,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而没有收费就没有服务,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其实,看上去淘宝是不收取成交人任何费用,可是,取得淘宝的司法拍卖资格是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的,并且保证金要冻结一段时间,一旦淘宝把司法拍卖全面铺开,它集合起来的这些保证金就是一个天文数字了,它所获得的利益要比收拍卖佣金高得多。一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淘宝也不例外。

五、淘宝模式的风险与问题

就目前已经出现的情况来看,淘宝模式的弊端已经有两个问题凸显出来:

1、违约风险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都对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拍卖实践中,买受人违约时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的,所以买受人违约的现象不多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曾对一起买受人违约案件实行严格的追责。而淘宝拍卖中,实践已经证明,出现了大量的违约,成交人的缴纳的保证数额较少,违约成本较低,人民法院也难以追究成交人的违约责任,另外一方面,一旦成交人违约,司法拍卖程序需要重新启动,这大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的效率,从而损害执行当事人的利益。

2、拍品单一

淘宝上成交的都是一些汽车类或简单机器设备类,一些冷门的拍品很难成交,对于复杂不动产、无形资产、存有瑕疵的标的等很少涉足,拍品的单一性很难保证其完成司法拍卖的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带来混乱。

淘宝作为一个B2C的商业平台,通过其多年的经营,不得不承认,它的电商模式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影响也较为广泛,但其经营的范围只仅限于销售。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有严格的法律约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销售交易,完全不能跟电商模式一慨而论。淘宝现今的做法涉嫌违背法律,垄断、一旦面临诉讼,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而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人民法院,不能片面强调网络拍卖的优势和拍卖工作创新的重要性,而忽略传统拍卖的优点。最佳的办法是将传统拍卖与网络技术相融合,目前拍卖行业的网络信息化建设已日趋成熟,提倡应用和推广东莞模式的网络和现场结合拍卖,有助于保障司法拍卖运作顺畅。

六、网络拍卖只有和现场拍卖结合才能将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

有一些人认为,单靠网络拍卖就可以实现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其实不然。很多有网络拍卖经验的人承认,整体来说,纯网络拍卖的成交价格要比现场拍卖的成交价格低。最有代表性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不承认,现场拍卖的气氛更能让价格提高。因此,网络拍卖只是现场拍卖的一种补充,只有网络和现场结合拍卖,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实现标的价值最大化。而且有效地防止串通,正如东莞模式,近年来东莞在打击拍卖串通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七、东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进行司法拍卖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相比淘宝模式的以上弊端,广东东莞则有广东省规模最大,设备最先进的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作为效率和可靠性的支撑。我们可以回顾一下东莞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1993年,东莞法院系统在广东率先委托拍卖企业公开拍卖查封资产,终止了一直以来法院自行变卖资产的做法;2000年开始在全省率先以摇珠方式选择拍卖企业;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设立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统一场地,集中拍卖,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学习的典范。

一直以来,在东莞,经办法官对司法拍卖的整个过程全程跟踪,包括公告审批、带队查看标的物、监督拍卖会、拍卖标的移交等。近几年司法委托拍卖工作中,东莞两级法院、拍卖中心和拍卖企业形成了良性的沟通桥梁,令东莞司法拍卖改革继续走在全国的前沿。

2008年,东莞市经信、市两级人民法院、市工商、市公安牵头筹建的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由市财政补助。拍卖中心具有1070平方米场地,五个拍卖大厅,LED电子视频,平板电脑、投影仪、强大的保安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中心实施了五个集中,一是拍卖场所集中、二是硬件配套集中、三是投入资金集中、四是保安力量集中、五是日常管理集中。

拍卖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为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司法拍卖效率,规范拍卖行为,整合全市拍卖资源。因此,中心成立以来恪守免收费,不收佣金和入场费原则,拍卖企业只缴会费以维持中心的运作。中心每年根据上一年的费用成本制定预算,剩余的作为发展基金,例如新开发的网络拍卖系统投入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中心支付,不对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东莞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自身参与研发的“阳光拍卖信息系统”,创造性地提出的三种竞价模式(包括远程应价、局域网应价和现场举牌),在同一场拍卖会中可同时允许三种应价模式,为全国首创。拍卖中心从停车场到拍卖大厅,每个角落都有视频和声音监控,可有效预防串通行为的发生。中心的设计布局主要根据东莞司法拍卖的实际情况而建立,一个下午可以举行超过二十场拍卖会,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次。中心的网络功能同时被广东省高院作为行业标准,依此制定了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则。

很多人认为,淘宝的优势在于网络,但其实东莞模式早已拥有了全国拍卖系统最完善齐全的网络功能。

八、东莞所有司法拍卖由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统筹。

首先,拍卖公告实行统一信息公告制度。中心的拍卖信息实行统一公告,统一管理制度,公告统一版本格式,内容详细公开、规范合法。广东省拍协网、东莞市拍协网、阳光网、中拍网及广东省工商局的红盾媒体等同步发布拍卖公告。

二是建立全国功能最齐全的“阳光拍卖信息系统”。该系统功能有:1、网上信息(公告)发布。2、网上工商报备。3、网络竞价与拍卖现场竞价同步。4、拍卖活动远程视频实时监控。5、对企业经营数据进行动态的统计、分析。6、可为竞买人提供远程应价、局域网应价和现场举牌应价。7、系统可分成自动倒计时或手动确认次数两种模式。

拍卖中心定时总结汇报,每月总结成交额、宗数、起拍价、增幅价、定期总结、归档,对有需要提交人民法院、公安等上级行政机关的及时提交,形成定期的汇报制度,完整有序的拍卖也为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管理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东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着淘宝网不可取代的位置,满足目前司法委托拍卖改革的需求。

                             东莞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

东莞市利东拍卖行——谢卫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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