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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6/1/22  阅读:2980 ]

 

粤商务管字〔20163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

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顺德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79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典当行业发展现状,我厅制定了《广东省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贸易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商务厅

2016112

  抄送:本厅贸易管理处、自贸法规处。

[共印28]

 

广东省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79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典当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适度竞争的原则统筹规划,优先选择典当业效益好、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及尚无典当行的空白市、县设立,防止典当行过渡集中于省会或中心城市,产生恶性竞争。实行总量控制、优化区域布局的要求,推进工作方案顺利实施,实现我省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

    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按照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三、数量调控

    (一)根据商务部2015年全国典当行布局规划要求,我省新增典当行总量按照8%增量进行调控。为促进全省各市均衡发展,我厅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需求、典当行基数、典当行效益、行业监管水平等情况,对各市新增数量进行调整:对于现有典当行超过30家的地区调减2个百分点;对于现有典当行数量10家(含10家)以下的市可适当增加设立典当行数量;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设立典当行,对广东自贸区广州南沙片区和珠海横琴片区单列新增数量。

广州、惠州和东莞市新增典当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有数量的6%;其它地级市以及顺德区新增典当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有数量的8%,其中梅州、汕尾、阳江、茂名、云浮可适当增加典当行设立数量;广东自贸区广州南沙片区和珠海横琴片区可分别新增1家典当行。

(二)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优先考虑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和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同一地区新增典当行的注册资本规模(与申报条件中注册资本规定同)。上年度未参加年审或最近两年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典当行,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数量全省统筹,原则上不超过典当行设立数量的1/3,若超过1/3,则按申请分支机构典当行的经营绩效排名依次审批。

    四、申报条件

    (一)注册资本。广东省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为:广州市、广州南沙片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市及顺德区、珠海横琴片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市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住所。设立典当行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2年以上,原则上批准设立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

    (三)股权结构。设立典当行必须由两家以上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组成,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即各法人股东股本合计占注册资本比例须超过50%;典当行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

    (四)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典当行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典当行法人股东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需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法人股东出资额需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五)法人股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拟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为同一人。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应当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2. 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

    (二)申报方式。

    1.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拟设立的典当行(含分支机构)向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含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2.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辖区内申请企业的纸质材料和请示文件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报送我厅(收发室)。同时,应指导、协助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http://www.gdbs.gov.cn)注册和申请。

    3、申领表格。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审核意见表》可从我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dcom.gov.cn/

    六、审批程序

    (一)初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必须认真对拟新增典当行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正式文件)及填制《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含电子文档)报我厅。

    (二)审查。

    我厅收到各市报送的材料后,按先后报送顺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

    (三)批准。

    我厅组织对全省新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的审查,在调控数量内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批准,并发放《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我厅将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报告及典当行设立备案表等材料于430日前报商务部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新增典当行申报工作的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对于没有公开办事程序、拒收申请人申报新设立典当行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我厅将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典当行。

    (二)各市原则上应按递交申请材料及受理的先后顺序进行新设立典当行的初审推荐工作。为确保新年度设立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我厅于215-25日受理各市新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对于没有按时报送材料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再受理及进行补正、调整和替换。

    (三)根据商务部通知要求,典当行注册资本仍实行实缴制,典当行经营许可保留前置审批,特种行业许可调整为后置审批。我省指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等6家银行为验资银行,以确保新设立典当行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各市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将注册资本存入以上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于225日前,将书面初审推荐意见(正式红头文件)、初审推荐表(附件34)、审核意见表(附件56)、新增典当行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一式二份,同时将初审推荐表、审核意见表电子版)一并报送我厅。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 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4.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5. 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

          6.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

    联系人:梁招权  余耀坤

    联系电话:020-38819947  38817261

        箱:yyk1106@sina.com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我厅);

2、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

3、设立典当行审核意见表(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1、设立典当行申请文件(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股东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进帐单及银行询证函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均需加盖验资机构公章。出具的验资报告距申报材料报至我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注册资金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5法人股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证明;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均需加盖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须注明:出资额需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范围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8、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我厅的日期在三年以上)复印件;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

10、国有资产投资典当行的,需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须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11、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行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附件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我厅);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

3、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均需加盖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营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进帐单及银行询证函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均需加盖验资机构公章。出具的验资报告距申报材料报至我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4、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

6、企业出具的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7、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附件3

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机构名称

拟任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机构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许可证编码

股东及

出资额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经营范围:

审核推荐机关:

(盖章)

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报送商务部,第二联由审核机关留存。

附件4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分支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运资金

许可证编码

机构住所

分支机构负责人

邮政编码

<, /TD>

联系电话

典当行信息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机构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许可证编码

股东及

出资额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经营范围:

审核推荐机关:

(盖章)

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报送商务部,第二联由审核机关留存。


附件5

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

省商务厅:

          年度,我市(区)拟同意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审核意见报你厅,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为:                            ,注册资本为:       万元,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二、股东情况

(一)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      户,合计持股比例     %,符合法人股相对控股的要求,(有/无)外资(含港澳台资)股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公司全称

法定

代表人

公司类型

本次出资额

填表说明:1.公司类型按照营业执照填写;2.本次出资额为对该典当行的出资额。

上述法人股东均已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经审核,所有法人股东财务状况均符合有关要求。

(二)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      人,合计持股比例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姓名

身份证号

本次出资额

三、股东及高管人员资质情况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非我国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四、验资情况

公司已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经审验,验资报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所有股东均在出资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法人股东提交了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

五、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符合经营要求,提供了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相关承诺

公司已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法人股东                  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已出具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                  为上市公司,已书面承诺将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本单位已按要求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公司相关信息,并对公司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查验了原件,确认上述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              


附件6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

省商务厅

          年度,我市(区)拟同意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     家分支机构。现将审核意见报你厅,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典当行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            县(区)                  ,许可证编码: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万元,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已有分支机构数量:       家。

二、拟设分支机构情况

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                               ,住所:       县(区)              ,营运资金:    (万元),分支机构负责人:         

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                               ,住所:        县(区)              ,营运资金:     (万元),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典当行近两年财务状况和合规经营情况                           经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审核,该典当行近两年来连续赢利。

最近两年来,该典当行    (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资金拨付

该典当行已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五、人员资质情况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六、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符合经营要求,提供了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单位已按要求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拟设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查验了原件,确认上述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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